有人斯有权

◎亚谷

 

人权是重要的事,绝不应该止於口号。不过,不是最重要的事。优先的是人命,有人的存在,才可有权,用权。这道理再明显不过,连小孩子都懂得。

近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大法官,以六对三的多数,通过“禁止堕胎”,这是自Roe v. Wade半个世纪前,“堕胎合法”以来,保守派的胜利。说来应算是好事。

圣经关於堕胎律例

在圣经中,找不到人工堕胎的纪录。因为古人遵守神的训示,看生命为神圣的,沒有那方面的考虑,也沒有讨论。只有伤害导致堕胎的刑罚,视为严重的刑事案件。

人若彼此爭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卻別无伤害,那伤害她的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偿命…(出埃及记21:22,23)

这可见神看生命有多么重要。因为胎儿就是孩子,具有生命,“堕胎”的翻译,就简单是“孩子出来”。“別无伤害”一语,自然是指对母体的伤害已经成为事实,包括对於孩子的伤害—轻伤赔偿,重伤致死则抵命。至於故意杀害,是不可想像的事,自以杀人例判刑;因为生命就是生命,既然不是人能夠量度,並沒有依年龄差別量刑的事,分別幼,少,青,壮,老,阶级,那可纠结烦琐了。
近年法律上,还有消除死刑的倾向—对於作奸犯科的恶行,不判死刑;对於无辜的婴儿,反为了方便,予以杀害!世上还有如此不人道,倒行逆施的事情吗?

堕胎便於性乱无制

拉丁文FetusFoetus,实为幼婴。拉丁文已经成为死文字,特別在美国,尤罕有人用;只有用於掩盖杀婴。
堕胎实际就是杀婴。在上世纪,成为光天化日下的行为;本来是暗巷背人的丑事,打胎医生绝不敢列为正当收入,因为末世人的淫慾—由任意离婚,进入更恶劣的性放纵结果,而有不负责任杀婴,抹杀证据,显示道德低落。
堕胎的“合法化”,促成加速的道德败坏。
圣经记载恶名昭著的“婚外情”案例,是大卫与拔示巴事件。串连设下阴谋,以致勇士乌利亚的死亡,就是因为涉事的人物,沒有卑劣,不负责任,还沒考虑到堕胎杀婴的地步(撒母耳记下11:14-18)。虽然不幸导致多人死亡,到底沒有沦至法纪颠倒。

人权不能代替神权

堕胎可以今天非法,明天“合法”,涉及行动的人,因为盈利事业,並沒有改变。立法的人员,是群众票选出来的;业者可以影响群众,透过立法人,立法改法。如果忘记摩西颁佈石版律法的是神,律法不代表道德,则恶法不如无法。
人容易改变,人的法也容易改变;惟神永不改变,祂的话永不改变。不过,要记得,人永不能推翻神的统治。祂的话,祂的法则,安定在天直到永远。

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,耶和华是给我们设律法的,耶和华是我们的王;祂必拯救我们。(以赛亚书33:22)

最基本的法则,是生命有尊严的,绝不容任意摧毀。堕胎是杀害生命的一种,但所杀害的是无辜的幼婴!
即使单从生物的观点,那些幼苗的发展潛力,是不可估量的,也该觉悟是一种巨大,无可补偿的社会浪费。

生命可贵不是数字

上世纪的美国政客,把人命当作转项移用,以为反堕胎每年节省几十万人命,可用以作谎言侵略伊拉克损耗,像转账开支。又把人命当作结算的账项收支兌消—凭优越武器,杀害几十万敌人,己方仅牺牲上万人,可以夸称盈利。还有个方法,是改換立项名目—战爭损耗的人数,只包括前线搏杀的阵亡,其余如死於交通意外,友好火力误杀,疾病死亡,自杀,內斗死亡等,都不算战死,以減低己方损耗数字,作为光荣的“维护人权”必要开销!

人之不存权将焉属

残暴恶劣的政权,不论其为纳粹,或反纳粹;不问其用灭种,用私营抢劫,用集体侵略,用贩武器,代理人战爭,用堕胎,用安老;名义或有美恶,手段容或不同,用一种方法,另种名义,或多种花样;积极的行凶,或消极的见死不救,任瘟疫,饥荒吞噬人命百万;杀人害命,就是杀人害命,实质上並沒有分別。事实显而易见,终止人的存在,再高唱人权,是讽刺,是最邪恶的罪行!
人是照神的形象造的,必须尊重,不容杀害。犹太人有话说:“杀害一人,就是杀害全世界!”
保存人的性命,是最高的原则。不要空口喊人权,作为骗人的口号。
人之不存,权将焉属!

来源:翼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