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督徒灵程指南 (二)“因信称义”的真理

引言:

使徒保罗所写罗马书的主题是“基督徒灵程指南”,其专题是:

(一)罪恶存在的事实;

(二)因信称义的解释真理 ;

(三)灵与水的洗礼;

(四)得胜的基督徒生活;

(五)为主而活,为主而死;

(六)结出灵果——传福音领人信主。

 

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至三章阐明“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,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”(罗3:10,23),接着他论及“因信称义”的教义。以下用“以经解经”的方式分析“因信称义”的真理。

I)“因信称义”的真理之解释(罗3:21-4:25

全世界的人即都陷在罪里,神就为人预备了救法,就是“信之法”与“信之道”(罗3:27;10:8),使一切罪人根据神的恩典,基督的代死,和人的信心,得称为义。

  • 因信称义的“义”:这“义”不是行律法不是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义,乃是在“律法以外”:圣经说:“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”(罗3:21)。换句话说,这“义”乃因信神的儿子基督而来的义(腓3:9)。“律法以外”就是指凭着守律法即不能得着神的义,只好凭恩典的原则来得着神的义。“有律法和先知为证”说明这种“信之法”和“信之道”在旧约圣经已经完全说明了。
  • “称义之道”怎样分给人呢?圣经说:“就是神的义,因信耶稣基督,加给一切相信的人,并没有分别。”(罗3:22)没有分别地“给”,没有分别地“加”给所有相信耶稣基督的人。这里有三个要点:第一,神的恩典;第二,耶稣基督的救赎;第三,可以白白得着。
  • “称义之道”有什么根据呢?圣经说:“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藉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”(罗3:25)。“称义”是根据:第一,基督的挽回祭;第二,神的宽容;第三,神喜欢人认识祂的义。
  • “称义之道”使人无可夸口的:罗3:27说明,称义即是“本乎恩,因着信”,当然没有可夸口的。保罗特别提醒有优越感的犹太基督,他们自以为是神的选民,这种优越感叫人觉得自己有特别之处,然而称义不是因“立功之法”,乃因“信主之法”,所以就没有人可以夸口了(弗2:8-9)。

由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着以下的结论:

❶人称义是因着信(罗3:28),所以我们看定了,人称义是因着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“看定了”强调人称义非靠律法,也强调称义的人并非就可以犯律法。换句话说,称义的思想和遵行律法是不同的两回事,不可混为一谈,称义这回事是在律法以外的事,这种恩典超过律法的另外原则,就是因着信、本乎恩典的原则而得着的。

❷“称义之道”更坚固律法(罗3:31)“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?断乎不是!更是坚固律法。”由此可见“因信称义”完全根据基督救赎,而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,完全与律法没有冲突,而是坚固律法所说的基督救赎的功劳。

❸“称义之恩”本来不是只给犹太人(罗3:29-30)“难道神只是犹太人的神么?不也是外邦人的神么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神只有一位,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”我们的神是公义、公平、公正的神,神不但不只是犹太人的神,也愿意外邦人得救。所以神的救恩不只是给犹太人,也是给外邦人的。

II)因信称义的例证(罗4:1-25

  • 亚伯拉罕凭肉体并没有可夸口的:“如此说来,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,凭着肉体得着什么呢?”(罗4:1)意思说:他并未因肉体受了割礼而得着什么。神并非因他受割礼称他为义,相反,割礼倒是他已蒙恩典的证据而已。
  • 亚伯拉罕称义是因信不是因行为(罗4:2-3):“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,就有可夸的;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。经上说什么呢?说: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了。” 为什么亚伯拉罕凭肉体没有得着什么?因他的称义并不是因为行为,也就是:不是因行律法,或行割礼。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割礼称义,就是因行为称义,他的割礼就有可夸;但因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,并非因行为,所以他在神面前并无可夸。换句话说,亚伯拉罕尚且不能凭肉体的割礼夸口,何况亚伯拉罕子孙的犹太人,岂能凭割礼夸口呢?怎么知道亚伯拉罕称义是因着信,不是因着行为或割礼?使徒印证旧约圣经的记载,以证明他的话—-经上说什么呢?说: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(参创15:6)
  • 凭恩典称义的意义(罗4:4-5)“作工得的工价,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;唯有不作工的,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算为他的义。”

因信称义是根据“恩典”的原则,不是根据“行为”的原则,所以使徒保罗在这里将“恩典”的定义加以说明。怎样才算为凭恩典不凭行为呢?“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,乃是该得的,唯有不作工的;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。”这就是使徒对凭恩典称义所作的解释。换句话说,任何人的工作或功德,不能加在神的恩典之上,或一齐算作是他得救的先决条件。这就是得救之基本原则。不论人的善行、宗教的仪式(如割礼或教会之洗礼),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,就不算是恩典了。各种异端或多或少几乎都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,这就与神的救法相背。

III)亚伯拉罕的信心(罗4:17):

“亚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复活,使无变有的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,如经上所记:我已经生他为多人之父。”

人得称为亚伯拉罕的后裔,得成为他的属灵子孙,继承他属灵福份的人,是“本乎信,属乎恩”。这里的“后裔”,不是指“肉体”方面作亚伯拉罕的后裔,更是指“属灵”方面作他的后裔,继承神所赐他的应许, 所要承受的产业不是“属地的迦南”,乃是“属灵的迦南”,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属灵福份。

“本乎信属乎恩”这原则有何好处?

在这里提到一项就是“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。”若按律法就不是“定然”使应许归给一切后裔,反倒是“定然”不能归给一切后裔。因上文已经说过律法只惹动愤怒,但应许是“本乎信属乎恩”,“在乎神不在乎人”,所以使神的应许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因信称义的人身上,不但加给那效法亚伯拉罕的犹太人身上,也加给那效法亚伯拉罕的外邦人身上。所以“因信称义”的救恩是加给所有“信徒”,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了。

①亚伯拉罕坚定的信心——“叫死人复活、使无变有”的神, 这话肯定是指创世纪二十二章亚伯拉罕献以撒的事说的。亚伯拉罕毫不犹疑地把以撒献在祭坛上,举刀要杀他,是因为他相信神是“使人复活”的神,也相信神是“使无变有”的神。他的儿子“纵然死了”,神也会“使他复活”,纵然是“烧成灰尽”,神也会“使无变有”重新把儿子活活还给他。

犹太人常把亚伯拉罕称之为荣耀的先祖,其实他们是相信“亚伯兰”——未曾与神立约之前的亚伯拉罕,但当“亚伯兰”成了“亚伯拉罕”之后,他不只是“犹太人之父”,而是所有“因信称义人之父”。使徒保罗在这里提醒犹太人,亚伯拉罕不只是“犹太人之父”,而是“多国人之父”(创17:5),这“多国人之父”将犹太人和未受割礼的外邦人,都包括在里面了。

②亚伯拉罕坚定信心的秘诀——“他将近百岁的时候,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,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,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,并且仰望神的应许,总没有因为不信,心里起疑惑;反倒因信,心里得以坚固,将荣耀归给神,且满心相信,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,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。”(罗4:19-22)

“将近百岁”这句话是指创17至18章所说的事。因那时亚伯拉罕年已九十九岁,他的妻子撒拉已经断了月经,但神应许第二年神要给他一个儿子——以撒。亚伯拉罕的信不看见自己的“软弱”,也不看妻子的身体已经衰老的事实,而“专心仰望神的应许”, 总之亚伯拉罕信心的秘诀是:第一,不理会事上的困难,包括生理上的规律, 他已经没有生育的可能;第二,专心仰望神的应许,信心建立在神的话语上;第三,不循着怀疑的理由继续怀疑,相反, 顺着可信神的理由,使自己心里得着坚固;第四,一心将荣耀归给神,不是显出自己的伟大,信心是建立在神的信实可靠上;第五,满心相信神的应许,因为神绝不说谎——“祂说有就有,命立就立”。

信心的结果,就成为亚伯拉罕的“义”了——他以神完全的义为“义”,所以神称他为“义”——“因信称义”。

结论:

亚伯拉罕“因信称义”被算为义的原用於“一人”,然而也适用於“一切信神使主耶稣出死里复活的人身上”:“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;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。”(罗4:25)这里所说的“我们”,都是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。证明耶稣的死与复活已经满足了所有律法要求的刑罚,“祂的义”不但付清了我们罪的赎价,还绰绰有余的叫我们应受永死刑罚的罪人,得胜死亡、罪恶、撒但和黑暗的权势,使一切相信祂的人免沉沦而得永生。愿一切的荣耀、颂赞、能力和救赎都归给三一真神——圣父、圣子、圣灵。阿们。